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賴崇顧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106號、114年度偵字第1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把(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崇顧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改造手槍1把(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子彈7顆,請予以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6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

(二)扣案如主文所示之槍枝,經送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認係非制式手槍,仿BERETTA廠84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具殺傷力。扣案之子彈7顆,採樣2顆試射,僅1顆可擊發具殺傷力,另1顆無法擊發,不具殺傷力;另5顆,其中1顆不具底火連桿,不具殺傷力,其餘子彈未經試射,無證據得以認定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30日刑理字第1136108079號鑑定書在卷可佐(見警卷第79頁),足徵扣案之手槍具殺傷力,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槍砲,而為違禁物,依上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子彈7顆,其中1顆已試射完畢,裂解為彈頭、彈殼而無殺傷力;其餘6顆,其中2顆經鑑定結果無殺傷力,另4顆無證據得以證明具殺傷力,均無法認定係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故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主文所示之槍枝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扣案之子彈無法認定係違禁物,此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凃啓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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