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04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寶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1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寶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寶心因犯妨害風化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要旨參照)。
四、查本案受刑人因犯妨害風化等案,分別經本院以附表所示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6、7至9部分分別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7月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惟檢察官既聲請就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至6等罪判決確定後,有因增加經附表編號7至9所示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則之前各罪曾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符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本院自可不受上開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而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6、7至9分別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7月之總和。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責、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風化
妨害風化
妨害風化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3至11月間某日至111年3月14日
110年3至11月間某日至111年3月14日
110年3至11月間某日至111年3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517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517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51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6號
112年度訴字第16號
112年度訴字第16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16日
112年8月16日
112年8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6號
112年度訴字第16號
112年度訴字第1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19日
112年9月19日
112年9月19日
備 註
①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號(已執行)
②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妨害風化
妨害風化
妨害風化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間某日
110年11月間某日至111年3月14日
110年12月間某日至111年3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517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517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51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6號
112年度訴字第16號
112年度訴字第16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16日
112年8月16日
112年8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6號
112年度訴字第16號
112年度訴字第1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19日
112年9月19日
112年9月19日
備 註
①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號(已執行)
②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妨害風化
妨害風化
妨害風化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初某日至112年4月13日
112年2月初某日至112年4月13日
112年2月初某日至112年4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526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526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52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85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85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85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27日
114年2月27日
114年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85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85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8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4月11日
114年4月11日
114年4月11日
備 註
①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97號
②編號7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