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0號

原告 張軒瑋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林裕展 律師

被告宗弦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聰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瑕疵擔保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6,401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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