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0號
原告 張軒瑋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林裕展 律師
被告宗弦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聰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瑕疵擔保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6,401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