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即被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雲林縣政府間因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55,8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書記官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