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傷害罪、偽造文書罪、及強盜罪等罪,分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主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陳欣安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傷害│偽造文書│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年│├────────┼──────────┼──────────┼───────────┤│犯罪日期│94年4月23日│94年5月26日│93年11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2年度偵字第1716號│94年度偵字第1946號│93年度偵字第4245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台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度苗簡字第255號│94年度苗簡字第614號│94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8月18日│94年11月15日│95年1月19日│├─┼──────┼──────────┼──────────┼───────────┤││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台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3年度苗簡字第255號│94年度苗簡字第614號│94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2.23│94.12.25│95.2.16│├─┴──────┼──────────┼──────────┼───────────┤││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63號│95年度執字第97號│95年度執字第517號││││││└────────┴──────────┴──────────┴───────────┘
未執行未執行未執行
押94.5.26~94.8.2押93.11.24~94.4.27
共69日共15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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