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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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二號
被告甲○○男三指定辯護人 陳俊卿 律師具保人 呂振忠 男二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呂振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通緝逮捕到案,經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當庭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卓立婷法官蔡川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