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劉瓊雪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三八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高增泓法官鄭詠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妮君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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