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一○號
原告竹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兆長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雷雅雯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陳國成~B法官鄭政宗~B法官雷雅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