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告戊○○
丙○○乙○○己○○庚○○辛○○丁○○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黃賢婷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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