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贓物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八十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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