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9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廖鴻演 債務人 張金臺
號14樓之6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貳佰壹拾柒萬貳仟零伍拾肆元,及其中貳佰壹拾柒萬壹仟玖佰伍拾元自民國96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13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2月15日起至94年8月14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加收違約金,自民國9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