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七四號
聲請人時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漢忠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七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七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史華齡附表:
~F0~T32┌─────────────────────────────────────────────────────────────┐│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華泰電子股份有限│高雄銀行營業部│一二三六八六│玖萬伍仟玖佰柒拾│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ABP0八0六二││││公司│││伍元││五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