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聲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昇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素貞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潤盛興實業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第十
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
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
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潤盛興實業有限公司公示送達,未
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3日裁定限聲請人
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
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故其聲請難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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