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3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宣鋐
被 告 譚慶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3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宣鋐
被 告 譚慶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