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940號
原 告 來來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琳
訴訟代理人 蔡雨辰 律師
劉衡慶 律師
被 告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法定代理人 張瑞雄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 律師
宋易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
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