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431號
原 告 林慧美
被 告 林 吳珍玉 (即 林華興 之繼承人)
林家弘 (即林華興之繼承人)
林白玫 (即林華興之繼承人)
林白雯 (即林華興之繼承人)
林白玲 (即林華興之繼承人)
林白瑩 (即林華興之繼承人)
李陳和惠
林洋文
郭華旭
郭雅君
郭雅惠
郭雅智
郭家隆
林家良 (兼林 陳金玉 之繼承人)
林家成 (兼林陳金玉之繼承人)
林舜英 (兼林陳金玉之繼承人)
蘇林桂英 (兼林陳金玉之繼承人)
林淑英 (兼林陳金玉之繼承人)
林忠正 (兼林陳金玉之繼承人)
伊藤靜枝
郭崇信
郭釗信
郭幸惠
郭雅惠
郭白春蓮
林裕三 (即 林楊蜜 之繼承人)
林年盛 (即林楊蜜之繼承人)
林玲玉 (即林楊蜜之繼承人)
林玲玫 (即林楊蜜之繼承人)
林玲瑛 (即林楊蜜之繼承人)
林玲瑋 (即林楊蜜之繼承人)
王楊蓮江
楊新喜
楊寶真
楊榮吉
楊衣錦
丁文經
丁文緯
丁文玫
周 林惠瑛
林瑜英
被 告 久大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佳蓉 住同上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有權人中華民國之管理者)
設台北市○○區○○○路○○○巷○○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3樓
複 代理人 王貴蘭 住同上
被 告 許富勝 住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
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