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119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1194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何弘能
訴訟代理人  岳怡娜
被   告  韓褔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
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至原告醫院急診就醫,
其醫療費用總計新臺幣(下同)3萬8,757元,屢催無果,乃
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
告應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繳費通知單
、存證信函、補繳保證書、電子病歷資料等件為證,堪信為
真。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萬8,757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生效之翌日即106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
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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