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1087號
原 告 陳石安
被 告 潘鵬升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106年度審訴字第106號),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6年度審附民字第
8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06年9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另案羈押中,經本院
函詢是否願意提解到庭表示意見,與原告進行調解或辯論,
經被告表示不願意提解到庭,且對於原告之主張請求不爭執
,此有民事出庭意願詢問表1紙在卷可憑,則被告經合法通
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又原告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
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仕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