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455號
原 告 林高婉萍
羅依婷
莊依萍
郭力綺
劉彥伶
賴春卿
林子紋
陳妍蓁
吳砡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蔡佩娟 之全戶戶籍
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或限定
繼承之證明文件及更正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
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
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
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林高婉萍、羅依婷、莊依萍、郭力綺、劉彥伶、賴
春卿、林子紋、陳妍蓁、吳砡瑩於民國106年3月27日對被
告蔡佩娟提起不當得利之訴,惟查被告已於106年5月8日
死亡,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於原
告起訴後死亡,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
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