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潮簡聲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史雙全 律師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伍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潮簡字第三九二號、九
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七五號判決確定,並諭知其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
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一千元,及第二審裁判費一千五百元,共計為二千五百元,加上潮州地
政事務所土地複丈費四千元與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測量費用二萬八千七百六十元,
故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附表:計 算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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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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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一千元。 │由聲請人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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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審裁判費 │一千五百元。│由聲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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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土地測量局│二萬八千七百六十元│由聲請人支付│
│測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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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土地複│四千元│由聲請人支付├┐
│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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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三萬五千二百六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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