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建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部分,應將「查本件被告 黃永芳 」之記載,更正為「查本件被告江建興」之文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部分,於第三行「查本件被告黃永芳」之記載,應更正為「查本件被告江建興」之文字,屬顯然錯誤之情形,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補充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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