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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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39號聲請人 陳勇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0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俊霖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39號發行公司: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名稱: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3-D0-00-000000015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