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9號聲請人 王樣福 法定代理人 王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132年1月31日具狀聲請法官黃珮如迴避。查,本件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朱漢寶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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