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64號聲請人 毛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日31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薛德芬
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PGIM保德信第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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