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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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 鄭鎵溱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2,0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