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71號聲請人 林登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香伶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37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10002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0-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