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38號原告股感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偉盛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 律師
林文凱 律師 鄭佾昕 律師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 劉崢嶸 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