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 陳銘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2月17日具狀聲請承辦法官迴避。查,本件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宣玉華
法官謝宜伶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