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小字第798號上訴人甲○○即被告被上訴人乙○○即原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2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2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書記官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