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14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94年8月11日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本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13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95年2月11日,是日為週六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3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書記官賴敏慧┌──────────────────────────────────────────┐│附表:95年度除字第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孫建治 │孫建治│90年5月16日│100,000元│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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