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88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原名: 楊桂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 楊金玉 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一份。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楊祖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