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0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0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文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肆肆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予以更正或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第2行「於民國95年8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之記載更正為「於95年8月3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並於同年8月18日執行完畢」。
㈡、犯罪事實欄第10行「甫於98年6月20日執行完畢出監」之記載更正為「甫於98年7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㈢、證據部分增列「扣案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44公克)及卷附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