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27號原告 臧家宜 被告 魏式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未具體敘明其訴之聲明為何暨請求被告魏式瑜給付之法律上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以100年度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0年4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依法於100年4月22日發生效力,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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