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82號原告 黃玉秀 被告 李明芳 原名 李慧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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