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86號聲請人 陳心燕 關係人 林慶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林宸毅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林宸毅(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陳心燕(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林宸毅之監護人。
指定林慶興(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玖仟參佰零肆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林宸毅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林宸毅於民國99年10月3日因車禍受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實有聲請宣告監護宣告之必要,因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聲請選定聲請人為林宸毅之監護人,林宸毅之父林慶興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戶籍謄本5件、國民身分證3份、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1份、診斷證明書各1件為據,經本院在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心智狀況,其躺臥病床,有插鼻胃管,參之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 施仁雄 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一般醫學檢查:個案意識呈呆僵狀態,對問話無法回答,必須靠他人協助可進食、鼻胃管幫忙進食、四肢變形無力,無法自我行動,大小便及個人衛生需他人完全協助。精神檢查方面:個案的注意力、判斷能力、對人、時、地的定向感、記憶能力、計算能力及抽象思考能力均有明顯缺失。基於受鑑定人有其他腦病變,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且接受治療後回復可能性甚低,因而不能管理自己財產,可為監護宣告」,此有本院100年5月27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林宸毅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與受監護宣告人林宸毅同住之母,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負責照顧受監護宣告人,且經伯父 林慶祥 、祖母 林康英珠 、外祖父 陳崑興 、外祖母 陳吳妙 推薦為監護人,茲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又林慶興為與受監護宣告人同住之父,亦經前開之人推薦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指定林慶興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