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賢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上訴字第63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2月26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6月10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陳顯榮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宛妮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