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55號原告 林淑美 被告 羅榮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因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其有所欠缺或不明確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雖有敘明簡易之事實,然並未記載本件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即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此有原告所提起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起訴顯然不符法定程式;嗣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5日以100年度家補字第2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本件訴訟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該裁定於100年4月1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於原告,應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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