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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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33號原告甲○○被告乙○○
十六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