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09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 律師上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同案被告乙○○均已坦承犯行,未聲請調查證據,且本案相關事證均經查證甚詳,無任何湮滅證據或勾串之虞,被告甲○○之父親年逾七旬,母親亦因中風,健康狀況不佳,而加重強盜罪之法定本刑甚重,被告甲○○已為認罪之陳述,且為累犯,遭判刑後至少需六年以上之時間始有可能離開監所,深恐未能孝養父母,將造成畢生遺憾,為此懇請准予交保,俾被告甲○○能返家陪伴、奉養雙親等語。
二、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97年10月7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查此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被告甲○○另因詐欺案件,業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洽借撥執行,其以上揭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巫淑芳法官吳崇道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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