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2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二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