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0號原告戊○○
號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 律師被告丙○○
乙○○○甲○○
1號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5,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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