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淑惠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淑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莊淑惠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攜帶兇器、毀越安全│共同犯竊盜罪│(以下空白)│││設備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9月20日│99年10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案號│第8821號│6210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1017號│99年度港簡字第218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29日│100年1月12日││├─┼────┼─────────┼──────────┼─────────┤│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1017號│99年度港簡字第218號│││決├────┼─────────┼──────────┼─────────┤││判決確定│99年11月30日│99年2月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0年度執│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助字第16號│第5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