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新田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新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新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本案受刑人吳新田因加重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4
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案刑事判決書、刑事協商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及本院99年度易字第5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之加計後總和。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9月28日│99年8月15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4766號│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229、││年度案號││1516、161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568號│99年度訴字第846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1日│99年12月30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568號│99年度訴字第846號││判├────┼──────────────┼──────────────┤│決│判決確│99年11月22日│99年12月30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99度執字第2299號│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512號(編││││號⒉至⒋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9月26日│99年9月28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29、│同左││年度案號│1516、161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846號│99年度訴字第846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30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846號│99年度訴字846號││判├────┼──────────────┼──────────────┤│決│判決確│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30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512號(編│同左│││號⒉至⒋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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