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88號原告國立台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楊泮池 訴訟代理人 李璨宇 律師
蔡志揚 律師 林繼恆 律師 蔡旻穎 律師受告知人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林濟民 代理人 楊淑苓 被告 林來
王翼雲 兼前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天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有關被告 林來有 、王翼雲及陳天星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協商室(3樓)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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