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88號原告國立臺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李嗣涔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 律師
林繼恆 律師 蔡志揚 律師複代理人 蔡旻穎 律師被告 劉子慧 兼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佳儒
劉信得 被告 沈明禮
蘇子齡 蘇子晏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爭光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蘇仁志 訴訟代理人 陳榮新 被告 朱洪金英
朱志偉 王其福 劉家彤 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惠倩 兼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浩磊 被告 劉秀政 上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城 律師複代理人 沈恆 律師被告 古曜華 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蘇仁美
古必長 被告 古庭安 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蘇仁美
古必長被告蘇仁美訴訟代理人黃國城律師複代理人沈恆律師被告古必長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蘇仁志被告 朱欣怡
官一鳴 吳家名吳俊宏劉美華沈筠博沈淑元沈淑嫻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沈明寬 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吳汪玲 被告 林志寰
温淑惠 宋建 鍾 林來 有 陳天星 溫淑如 王翼雲 王佩蓉 林婉卿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複代理人 曾憲忠 律師被告 陳波
楊雪嬌 王 梁却 王其貴 王其天 王其玉 王其金 朱澤華 柯 陳金花 柯福春 柯松雄 柯守峰 (原名: 柯嘉鑫 ) 柯淑媚 柯勝凱 柯宥妘 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吳嘉凌 兼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柯勝傑 被告 朱明恭
林霞珠 朱芳儀 朱怡亭 耿秉國 耿毅 耿家鴻 耿于婷 耿 梁蘭香 耿仁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7萬881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24萬71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萬42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7萬8816元,尚欠新臺幣17萬5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