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13號上訴人 劉文海 訴訟代理人 劉漢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12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5日內補正,嗣經更正該裁定標的金額及應繳交之上訴費金額,兩裁定分別於102年12月26日及103年2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103年3月18日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