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88號上訴人 吳家名
吳俊宏 劉美華 吳汪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因100年度重訴字第488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08,000元(4㎡x202000元/㎡=80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