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55號抗告人即原告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彥霖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5日本院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