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永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碧珠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000元(即
上訴人不服原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
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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