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3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331號
原   告  吳承學
被   告  蕭鳳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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